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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马上计入海宁人工资,连发4个月!有些人还新增30天奖励假!

2017-05-20 凌姝燕 海宁日报


这几天,太阳底下可真热!报姐今天一早又问了市气象台:到底海宁有没有入夏啊?回复说:还没!


但是,国家安监总局官网5月17日就有消息,安监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


安监总局要求,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天气热了,从下个月起,不少地区都会为职工发放一笔高温津贴。那么,各地标准是多少?职工还有哪些福利?一起来看看。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对于发放高温津贴,各地标准不一,具体如下图:


注意



1、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也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必须先去认定。


按省里标准,你有多少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人员:

225元×4个月=9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4个月=720元


一般工作人员

145元×4个月=580元


这笔钱下月起就到你卡上啦!开心吧?不过呢,报姐也打听了,这个高温津贴发放,每年各县市也会发文件的,规定挺细的,按照工种津贴还会有所区别。所以具体到手多少,上面的数字就只作为参考啦~


除此之外,报姐要告诉小伙伴们的是:还有一个更大的好消息也要从6月1日实行了哦~

6月1日起女职工会得到更好保护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报姐专门就此问了海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海宁也会落实这个《办法》!


那么女职工能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关键词:招聘


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要生育

而进行差别化招聘


报姐以前在采访中,听到女性最大的抱怨就是自己在应聘时,有的人力资源部的主管总会问:“你结婚了吗?你有孩子了吗?你还打算要二胎吗?”


对于这一点,《办法》重点强调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另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关键词:痛经假


十几年前就有这样的说法

但判断起来很难


《办法》中有这么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大部分网友不知道有“痛经假”的存在,都以为是这次新增的条款。其实2004年版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痛经假”的说法,不过,从出台至今,不仅真正请“痛经假”的女性职工不多,大多企业也不会将“痛经假”明确列出来告诉员工。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


关键词:产假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符合规定的可多享受30天


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的女性职工越来越多了,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


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实际做了修订,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以前是不少于90天)如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一图看懂海宁女职工享受的这些假▽▽▽


而且,对女职工的照顾不仅是在产假上,还体现在生活上。比如《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女职工在孕期也能享受到照顾了,《办法》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这些条款也请关注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检查的费用不但应由用人单位“买单”,而且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


    ●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哺乳期间,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么好的福利,你享受到了吗?

赶紧点ZAN吧!

6月快点来~

综合:工人日报、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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